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称,经研究决定,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具体而言,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
对于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2021年12月30日,原银保监会发布通知称,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在过渡期方面,银保监会当时表示,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监管行动意义的临界点(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120%以下或100%以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75%以下、60%以下或50%以下)的保险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反映有关情况。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并将督促公司制定过渡期计划,严格落实,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当时,行业预计,偿二代二期工程对上市保险公司的影响总体可控,其中预计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行有限,核心偿付能能力充足率将面临一定幅度的下降,但仍将明显高于100%和50%的监管要求;后续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规则II下资本不足而出现资本补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