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下称“规则Ⅱ”)过渡期延长1年至2025年底。
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规则Ⅱ对利率风险计量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资本定义、风险管理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规则Ⅱ自2022年第一季度开始实施,由于保险公司需适用更严格的资本认定标准和风险计量因子等,偿付能力面临“大考”。为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过渡,原银保监会在《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已明确了过渡期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并将督促公司制定过渡期计划,严格落实,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
《通知》明确,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通知》贯彻落实,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不断夯实稳健经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