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是国资国企大省,国有企业主要资产和经营指标稳居全国前列。截至2023年底,全省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18.8万亿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9.4万亿元。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的同时,不断丰富完善报告制度,聚焦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创新开展专项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12月2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开展监督的有关工作。
制度引领出台监督措施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专家顾问和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监督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监督工作提供了规范有效的制度保障。
《若干措施》明确了监管重点,提出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财政厅应当修订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调整优化监管事项和监管标准,深化对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的监管。在审议监督方面,提出山东省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应当将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在建立监督机制方面,提出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就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代表反映集中的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跟踪监督;对确有必要的,转交有关方面开展专项调查,调查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在贯通协调方面,提出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监督方式的工作协同机制;加强省属企业管理情况数据信息交互共享,开展对省属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的动态分析研判。
增强监督质效听取审议专项报告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的报告列入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前期调研和与省国资、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了解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情况,并就报告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7月份,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的报告。报告聚焦44户省属经营企业、金融企业、文化企业的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的管理情况,并深入分析了在制度建设、合规管理、穿透监管、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审议,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转省政府研究办理。
加强常态化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起常态化、动态化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季度报送机制,按季度分类别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政策、重大改革、重大事项。建立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机制,加强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审计监督。
“对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是我省的创新做法,在工作中我们牢牢把握了三个原则。”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王清忠介绍,三个原则分别是坚持正确监督,突出监督工作的政治性;坚持有效监督,突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坚持依法监督,突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通过把握三项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属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开展的监督客观指出了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制度建设存在漏洞、国资监管部门缺少刚性约束手段、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穿透性监管不够等多个方面问题,提升了政府部门整改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