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评级办法》),新增两个评级要素,新增S级评级级次。
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发展变化,原《评级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要。同时,由于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4月正式施行,《评级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保持监管要求的一致性。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分类监管,结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行业发展实际,对《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新增两个评级要素
新修订的《评级办法》共五章21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
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合理调整评级要素。增加“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提高评级颗粒度。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表示,新增两个评级要素,使评级要素增加到七个,从而使评级维度更加全面、合理,更能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消费金融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较多,将“合作机构管理”作为评级要素,有助于引导其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客户群体为大众客户,金融素养相对一般,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评级要素,将督促其进一步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其次,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程度越高。新增加S级,即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
此外,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差异化监管
在目前宏观政策加码提振消费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专营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正在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监管评级结果能够全面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评级办法》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调整优化了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评级结果为4级的,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评级结果为5级的,将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董希淼称,监管部门对不同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有助于奖优罚劣,体现了差异化监管原则和方向。
上述负责人表示,《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由于目前消费金融公司资本补充的渠道十分狭窄。董希淼还建议,下一步,应加快支持评级较好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扩大资本补充来源,增强资本实力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