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证监会官网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新规》的定义,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通稿,《新规》的出台,其目的是“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促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与2015年发布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比,《新规》主要有三大新意:一是将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适当放松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三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香港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持续做好《新规》实施工作,真正把惠港措施落到实处。
《财中社》认为,对符合条件的香港持牌机构来说,《新规》的实施将有利于壮大其管理规模;对互认基金的底层资产来说,意味着有更多的资金流入;对内地投资者来说,则意味着有更多的选择。
三大新意
2015年5月22日,证监会与香港监管机构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暂行规定》,于 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更好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开展调研听取了境内外市场机构的意见,综合各方主要诉求及关切,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
今年6月14日至7月14日,证监会就修订《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已采纳相关合理意见。
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说明》,《新规》的新意——即修订事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
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授权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三是为进一步拓展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香港互认基金类型中增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
此外,结合近年来公募基金信息披露、销售等基础规则的修订情况,对《暂行规定》个别条款也作了适应性修订。
基金标的扩容
12月20日,上述《新规》的发布之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按照《解答》的表述,《新规》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序申请互认,“建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报”。
根据《新规》提到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仅限于在香港注册及经营并持有相关资产管理牌照的公司,互认基金则必须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对内地投资者来说,这意味着基金标的将进一步扩容。
根据香港证监会今年7月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截至2023年底,在香港获发牌进行资产管理(第9类受规管活动,即9号牌照)的持牌法团有2127家,资产管理及基金顾问业务的管理资产规模为23.06万亿港元。同期,获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244家,同比增长118%,在香港注册成立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有914只,资产净值1.35万亿港元。
东方财富Choice终端显示,截至12月22日,已注册香港互认基金共计126只,其中,定息基金61只、股票型基金46只、混合型基金6只、债券型基金13只。此外,审批中的香港互认基金有17只。
不过,上述分类有待进一步规范。
根据《新规》第四条,互认基金的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含ETF),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而且“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所谓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按照上述《解答》的表述,“指的是香港互认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