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当日,该局发布《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购房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10年后,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补缴价款,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处理办法》共12条规定,明确了要取得安居型商品房的完全产权所需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以及涉及继承、结婚、离婚等情况需要变更权利人的相关内容。该政策将于2025年1月2日起正式实施。同时,面向人才配售的住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按照此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处理办法》规定,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申请人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二是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三是因按揭贷款为该套安居型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是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得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
政策还明确,购房人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价款,安居型商品房的住房性质保持不变,购房人可按规定继续占有和使用该住房,还可按规定进行继承。也就是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就不需要补缴价款,居住权不会受到影响,购房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取得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将住房登记至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继承人名下;二是向市住房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就收购款进行继承;三是按照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四是待住房符合取得完全产权条件并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申请安居房的完全产权所需补缴价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原市场价格-原购买价格)×50%-税费。其中,原市场价格统一按照原购买价格除以70%计算,原购买价格不包含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税费是指权利人在办理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
此外,政策明确了购房人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后,如果将住房上市交易转让出去的,按照相关规定不能以无房身份再次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据了解,深圳市目前正在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不再新增规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本次出台的政策是依法依规解决安居型商品房历史遗留问题。深圳市历年共出售安居型商品房约7万套、人才住房约1.4万套,根据购买时间,陆续在签订合同满10年后达到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相关政策解读预计,每年实际办理取得完全产权并且进入市场的安居型商品房数量有限。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流程图,图片来源:深圳住建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