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证券”,601881.SH,06881.HK)一名员工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使用不恰当言辞误导客户被出具警示函。
12月23日,江苏证监局披露的公告显示,经查,发现石敏在银河证券南京江东中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使用不恰当言辞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石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银河证券员工,年内还有3家券商员工因推介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不规范被证监局处罚,分别涉及兴业证券、中金财富证券和恒泰证券。
具体而言,2月26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公告称,经查,叶炜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向他人推介非兴业证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组织他人合资购买该基金、知晓客户证券账户非本人操作未有效处理、泄露客户账户持仓及收益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称。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叶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6月5日,河南证监局披露公告称,经查,王啸宇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郑州如意西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推介私募产品过程中误导性陈述、不当协助客户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用于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认证以及在客户风险测评过程中进行不当提示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王啸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12月4日,内蒙古证监局披露的公告称,经查,发现刘卫萍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薛家湾准格尔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在销售私募产品过程中存在误导性表述、不当协助客户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用于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认定的行为。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刘卫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刘卫萍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内蒙古证监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