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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22:58:00 股吧网页版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从股权利益出发 重新审视受益股东权利与救济机制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敬博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王敬博)近期,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举办的“实践中的新公司法”学术研讨会上,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进行了主题为《新公司法下受益股东的权利及其救济》的发言,深入探讨了新公司法对受益股东权利保护的改进及其救济途径。

  葛伟军表示,从股权利益的角度来看,公司法中有三类人对股权享有利益: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和股权利益分享人。名义股东即法律上的股东,享有法定的表面利益;实际股东则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实施有权向名义股东或公司主张权利,享有受益性或物权性利益;股权利益分享人则是指与名义股东签订合同取得股份利益的人。

  葛伟军进一步细分实际股东为受益性股东和非受益性股东,其中受益性股东包括股权信托的受益人、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人和股权让与担保中的担保人。非受益性股东则基于非信义关系,如出资或增资的认购人、股权继承中的继承人和股权受让中的受让人。

  葛伟军强调,受益股东的权利包括针对名义股东的信托受益权、管理方法的调整请求权、救济权和受益人信托事务决定权。他指出,受益股东虽不享有直接的股东权利,但可通过特定程序对公司行使财产权。葛伟军还讨论了受益股东权利的救济途径,包括针对名义股东和公司的诉讼,以及在董监高或第三人损害名义股东利益时的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

  葛伟军还提到了受益股东权利救济的复杂性,尤其是在涉及名义股东违反信托义务时,受益股东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他详细分析了受益股东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和救济方式,包括在股权转让、股权代持以及股权信托等多种情况下的权益保护问题。

  葛伟军强调,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受益股东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他呼吁法律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受益股东的权利保护机制,以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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