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王敬博)近期,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举办的“实践中的新公司法”学术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从公司独立性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双控人”在现代公司法中的定位与责任。
郑彧表示,理解公司独立性是探讨“双控人”法律规制的基础。他认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内部运行涉及风险分配和利益分配,应遵循一套特定的规则。郑彧指出,当前对公司的理解更多是从债权人利益相关方的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公司作为主体的独立性。
在讨论“双控人”的责任时,郑彧提出,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其决策应由董事会作出,而董事会成员则是公司的决策机关。郑彧表示,赋予董事会成员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等信义义务,是公司法规则的核心。
郑彧进一步分析了“实质董事”和“影子董事”的概念。他指出,“实质董事”不仅限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是指任何实际上影响公司决策的人。而“影子董事”则指通过控制董事会来影响公司决策的人。在郑彧看来,这些概念的引入是基于公司独立运行的逻辑,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可能存在问题。
郑彧提出,中国的“实质董事”概念范围较窄,主要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忽视了其他实际履行董事职能的人。这可能导致义务的幅度过宽,包括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执行。郑教授警告说,如果轻易使用“实质董事”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名义董事的免责,从而不利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实现。
最后,郑彧强调,尽管新公司法引入了“双控人”和“实质董事”“影子董事”的规则,但在制度应用过程中,应回归到公司制度的本质进行研究和判案。他呼吁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努力,深入研究“双控人”的法律规制,以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