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王敬博)近期,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举办的“实践中的新公司法”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就公司法修订中董事义务与责任的新变化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聚焦于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特别是董事会职权的扩大及其对董事责任的影响。
刘凯湘指出,新公司法修订后,董事会职权的扩大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现象。虽然有观点认为公司法正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但新法并未完全倾向于董事会中心主义。尽管如此,董事会职权的扩大是显而易见的,这包括对股东负责、公司投资方针和经营计划等方面。
刘凯湘表示,随着董事会职权的扩大,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也在相应增强。他指出,这种变化是双刃剑,一方面,董事会职权过小会限制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发展和“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另一方面,职权过大则可能导致股东会被架空。因此,平衡董事职权与责任是新公司法修订中的关键问题。
刘凯湘提到,新公司法中对董事会职权的直接扩张是相对合理的,但有些条文和规则不尽合理。法律已经出台,未来的任务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解决立法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其弊端。
在讨论董事责任的具体问题时,刘凯湘提到了催缴失权制度中董事的责任问题。他指出,新法赋予了董事会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催缴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董事的赔偿责任。刘凯湘认为,这种规定需要严格限制,只有在董事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凯湘还提到了新增的董事与高管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他看来,董事在执行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需要明确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严格限制规则的适用。
最后,刘凯湘表示,法官、律师、公司法务在未来几年公司法执行解释过程中责任重大,他们需要为司法解释提供更好的经验素材,以实现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