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天津证监局对三家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违规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天津子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正资管”)、新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沃投资”)、中传金控(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传金控”)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分别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天津证监局公告截图
天津证监局称,经查,子正资管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二是未完整、准确填报所管理部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三是投资者适当性自查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子正资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子正资管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天津证监局在关于对朱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称,作为子正资管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子正资管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朱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津证监局公告截图
经查,新沃投资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对部分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未对适合投资者的部分基金产品进行评级;二是未按照部分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定期报告;三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新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新沃投资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天津证监局在关于对陈垂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称,陈垂锋作为新沃投资风控总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陈垂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津证监局公告截图
经查,中传金控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独立负责基金管理工作,部分基金投资管理工作主要由其他主体负责;二是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是代其他主体持有基金份额,未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实际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该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五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六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中传金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传金控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
天津证监局在关于对王志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称,王志刚作为中传金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志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