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有了专门法律,成为我国第14个完成立法工作的税种。
“完成增值税法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王翔表示。
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已制定出台10部税收法律,加上增值税,现行18个税种中多数已完成立法,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治建设全方位的改革,要推动人大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快剩余税种立法。”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下一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与有关方面一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有关税收立法进程,把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落实好、完成好,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王翔表示。
税制平移但细则微调
在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税制改革持续深化,税收立法不断推进。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是全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经营主体,与社会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国内增值税收入为61237亿元,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7.8%。
在此之前,增值税经过数次改革。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自1994年正式开征增值税。2016年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2017年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并逐步降低税率,2019年增值税留抵退税逐步推开。
与此同时,立法工作也在陆续推进。
在此之前的2022年12月和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全文共6章38条,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相比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8条)内容有明显拓展,增加10条,近千字,其中规范了立法授权,对有关内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或者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完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做好与关税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
“该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体现出增值税法的现代性,为科学有效地征管及建设统一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其他税收立法树立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施正文对本报记者表示。
增值税法第一条明确,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增值税法的立法依然贯彻了税制平移的技术路线,保持了税制框架的基本稳定,同时,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因此对企业总体影响不大。
在此基础上,增值税法也进行了微调,比如对行政权力做了相应的约束和明确。此次增值税立法将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改为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可由国务院规定;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并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等作了规定;同时,明确将增值税的起征点标准交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述规范能够更有效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约束。
税收法定进一步完善
一个亮点是,增值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同时,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明确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改革留出空间。
此外,调整了征税范围,减少了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统一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取消了此前百分之五的税率档次,减少了税负;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以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调整销售额来逃避税收的行为。
按照安排,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有关税收立法进程,把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落实好、完成好,同时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税收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根据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推动及时制定、修改相关税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