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切实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新规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共五章五十八条。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致力于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合规履职从高层做起,培育合规文化,提高全体员工合规意识,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氛围。
高位推进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明确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据了解,《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和监管主体;二是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五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办法》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
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要提高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将合规管理有机融入公司治理体系、运营管理架构和业务流程,这就要求合规必须从高层做起,高位推进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关于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管的责任,《办法》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并细化了具体岗位职责。要求相关人员做好高层引领,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保障合规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实落细。
关于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办法》明确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包括制订合规规范,推动合规规范的有效执行,检查、评估合规规范的执行状况,预警、识别违规行为,组织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纠正等步骤,厘清了合规管理的基本工作逻辑。
另外,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设置多个职责不相冲突的部门共同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的牵头部门。金融机构可以自行决定设立一个或者多个职责不相冲突的部门承担合规管理职责,《办法》对此不作干预。
关于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业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合规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要求业务部门主动做好日常合规管控,管好业务的同时也要管好合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推进各项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合规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强化对机构经营管理合规性的审计监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机统筹,有效衔接,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明确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岗位设置
允许金融机构行长等兼任首席合规官
《办法》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合规的核心要义是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不触“底线”、不碰“红线”,这就要求合规管理具备相应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前期,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设置了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首席合规官等岗位,但具体职责不够明确具体,难以满足合规管理的独立性要求。《办法》顺应合规管理实际,并借鉴国际良好做法,统一相关岗位名称,明确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具体来看,《办法》对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给予了充分的履职保障,包括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以及相对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等,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设定相关义务。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应当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根据《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原则上应当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
关于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是否可以兼任,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各金融机构人员职数、资源配置等现实情况,允许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或者由金融机构不分管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部门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不分管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部门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行长(总经理)兼任的,豁免任职资格条件,不需要取得任职资格许可。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需要符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办法》还提到了首席合规官的任职条件,包括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还有合规官的任职条件,包括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六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另外,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办法》施行前已经担任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等人员,履行《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岗位职责,在岗位调动前,不受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任职条件限制,无需重新取得任职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