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8 00:44:59 股吧网页版
平衡公开原则与保密要求 证监会拟加强信披暂缓与豁免行为监管
来源:证券日报

  12月27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监管,平衡公开原则与保密要求,增强规则的系统性、全面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总结借鉴了现行监管规则关于暂缓、豁免披露的规定,结合市场诉求做了提升完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豁免方式,坚持披露原则;明确豁免事项,便于实践执行;强化内部管理,压实公司责任;加强外部监管,防范滥用风险。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本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进一步规范信披暂缓、豁免行为

  据中国证监会介绍,《证券法》以公开为原则,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保守国家秘密法》《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考虑到上市公司活动复杂,部分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中国证监会部分监管规则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在公开原则和保密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从实践看,豁免披露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制度安排散见在不同规则中,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投资者不熟悉、不了解相关制度安排,不理解豁免披露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有个别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涉密为名开展业务宣传,引发泄密风险。还有个别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滥用豁免制度,规避披露义务。

  证监会表示,为落实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有必要作出系统、全面的专门规定。

  明确豁免方式和事项

  《管理规定》总结借鉴了现行监管规则关于暂缓、豁免披露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豁免方式,坚持披露原则。真实、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豁免披露是例外。《管理规定》明确豁免方式包括三种:豁免按照法定的时点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披露),豁免披露临时报告,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同时,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上市公司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披露有关事项。

  二是明确豁免事项,便于实践执行。《管理规定》将可以豁免的事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信息;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对于商业类秘密,《管理规定》列举了允许豁免的前提条件,相关事项公开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者他人利益的,可以豁免。

  三是强化内部管理,压实公司责任。《管理规定》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披露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要求上市公司实施豁免时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四是加强外部监管,防范滥用风险。《管理规定》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制度的,依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对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豁免披露的,追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责任;对利用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