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常佩琦韩宋辉)上海证券报记者12月27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金融领域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形势复杂严峻,也给金融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有必要充分发挥监管的“指挥棒”作用,通过强化政策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机制,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金融交易数据的安全。
首先,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党委(党组)、董(理)事会对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数据安全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指定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本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主责部门,承担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维护数据目录、推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等职责。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目录和分类分级规范,动态管理和维护数据目录,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在数据分类方面,《办法》对机构业务及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具体类型包括客户数据、业务数据、经营管理数据、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数据等。在数据分级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其中一般数据细分为敏感数据和其他一般数据;当数据的业务属性、重要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变化,导致安全级别不再适用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办法》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明确管理流程,主动评估风险,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监测,防止数据破坏、泄露、非法利用等安全事件发生;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审计部门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审计、监督检查与评价。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办法》单独设置相关章节,体现保护消费者信息和权益的政策导向。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应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实施,并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