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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8 09:56:30 股吧网页版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税征管进一步完善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郭博昊

  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提出,基于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有关规定,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售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三部门优化调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通过税收大数据实现“全国通办”,在不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基础上,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更好匹配,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限售股减持更加规范,助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公告》,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即个人持有的从退市板块转到交易所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以及其他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指出,税务部门为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提供便利化举措,本着“系统数据多跑网路,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少跑马路”的原则,依托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助力证券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异地代扣代缴,税款异地缴纳、属地入库,实现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申报“全国通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自行申报清算。

  同时,纳税人发生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等情形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对于手续费退库等业务,证券机构不需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继续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相关资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不额外增加证券机构的办理成本。

  校对:李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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