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宋薇萍)记者12月27日从上海市国资委获悉,为充分发挥基金促进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上海市国资委联合上海市委金融办共同印发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率先完善国资基金考核、免责机制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8月,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对监管企业基金考核评价、尽职免责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国资委联合上海市委金融办,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文件。
明确国资基金整体评价原则
《试行办法》明确监管企业应结合基金全生命周期及关键节点目标,对基金进行整体评价,不以单一项目亏损或未达标作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负面评价的依据。同时,将“基金效益良好或完成整体目标,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但少数项目出现风险或损失”作为适用尽职免责的情形之一,更加强调了对国资基金的整体评价,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试行办法》从制度上减轻基金决策人员因项目亏损而被追责问责的压力,有利于解决基金“不敢投”“不愿投”的问题。
建立分层分类长周期考核评价体系
《试行办法》建立了基金评价与管理人考核的分层体系,将管理人的年度考核与基金的全生命周期评价有机结合。将基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国资功能、基金运营、财务回报三个维度,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进行差异化评价,战略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更加注重其落实重大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等功能作用发挥情况。同时,针对基金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的特点,明确应结合基金所处运营阶段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及权重,引导监管企业建立长周期的评价机制。
细化免责情形,支持投早投小
《试行办法》提出监管企业应分层分类制订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形成职责清单,并以此作为尽职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五种适用尽职免责的情形,包括落实重大战略项目、处于技术研发阶段的项目、承担备选技术路线的项目,以及由于政策环境、技术规则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风险或损失,在满足尽职免责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可适用尽职免责。
同时,《试行办法》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考虑早期项目的高风险特征,鼓励积极作为,敢投、能投,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后续,上海市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提升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的认同度与可操作性,推动政策走稳走实,助推国有资本成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战略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