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下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相关情况。本月4日,《若干规定》经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公布之日正式施行。
作为2024年年度立法计划之一,《若干规定》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个人、相关单位、地方政府等主体的责任义务,规范应对灾害的具体行为,让防灾避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四川进一步做好避险转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悉,《若干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监测预警、组织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按照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布局,在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物资装备,推广应用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系统,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和站点布局,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结果分析应用,进一步提升监测能力和预警精准度。
同时,规定对拒绝转移、擅自返回的避险转移人员,应当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受威胁区域。
此外,明确分类落实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相关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企业应当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并规范管理。
受特殊地理条件影响,四川自然灾害尤其是山洪灾害多发频发。数据显示,四川全省有175个县(市、区)230余万人面临山洪灾害威胁,现有山洪灾害危险区2.4万余个,其中高风险县31个、极高风险区21个。
据了解,近年来,四川积极推进山洪灾害防御“蜀地化”,构建危险区“分区分级”管理体系,在全国率先落实山洪防御责任人履职补助,组织开展专业化隐患排查,不断优化监测预警,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近10年因山洪灾害死亡失踪人数较多年均值下降了80%。
“实践证明,在洪涝灾害面前,避险转移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是在当前监测预警技术能力下最管用的一招。”四川省水利厅副厅长谭小平表示。
良法在于执行。《若干规定》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提升四川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强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