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提高重整质效。
12月31日,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同时,为衔接《纪要》,证监会同步起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对证券监管相关核心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是证监会层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专门规定。
据悉,《纪要》是最高法会同证监会,在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讨论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的共识。
《纪要》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兼顾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有利于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看点一:
规范与发展并举便于破产重整顺利推进
长期以来,破产重整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共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整完成后,多数公司重获新生,偿债风险明显化解,控制权实现平稳交接,亏损资产得以剥离。近年来,随着实践案例增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202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突出了破产重整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重要地位,提出要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纪要》发布是本次优化工作的核心安排。
2024年1月8日,最高法会同证监会在北京召开工作座谈会,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讨论。会议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根据会议研讨情况,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纪要》发布稿。
《纪要》在保留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原有九部分总体框架的基础上,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和审查标准、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幕交易防控、重整计划草案有关债权清偿和权益调整的要求、重整计划执行和监督等内容,增加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等内容,并删除了部分内容。
《指引》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获得股份价格、股份锁定期等事项进行明确,进一步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
业内人士指出,本次新规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导向,主要是将近年来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予以固化,给市场明确的规则预期,便于破产重整的顺利推进。实际上,每年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家数仅十余家,主要是那些存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公司。
看点二:
强化“司法+监管”协作设置重大事项通报机制
与一般企业破产重整相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其特殊性,关乎众多市场主体的切身权益,如何切实保障规范性和公平性,有赖于司法机关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
《纪要》新增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审理原则,强调上市公司重整审判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司法与监管协作,防止风险外溢、维护市场秩序。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中介机构等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重大事项通报机制,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会商,针对损害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通过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业内人士表示,司法与监管同向发力、相互配合,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响应了市场的呼声。
看点三:
着眼于经营能力恢复新增提高重整质效原则
破产重整制度本旨是针对陷入经营困境、但尚有拯救希望的企业,助力恢复“造血”能力,其中的关键在于恢复和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基于此,重整方案的设计不能仅着眼于如何短期化解风险,而要重视长期经营能力建设,使企业实实在在地“重获新生”。
《纪要》新增提高重整质效原则,强调上市公司重整逻辑要回归到产业经营,引导管理人、上市公司要深入分析陷入困境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方案,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实现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高质量发展。
看点四:
稳定上市公司预期明确不具备重整价值的具体情形
在2012年《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基础上,《纪要》对府院联动机制进行了进一步优化明确。
《纪要》明确了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重整价值的具体情形,主要是两类,一是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二是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即存在规范类退市情形的公司)。
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面广、利害关系复杂,上述几类公司再以上市公司的身份进入重整程序,浪费了市场资源、司法行政资源,也不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等各方的利益保护。除此之外,一些资不抵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纪要》明确,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看点五:
吸收业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
沪深交易所于2022年发布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自律监管指引,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控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信息披露方面,《纪要》在吸收上述监管规则的基础上,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范围和具体要求,并进一步强调,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重要财务资料、评估报告,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保障债权人、投资者等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纪要》同时强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并披露。
内幕交易防控方面,《纪要》强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因审理重整案件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依规严格做好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切实防止内幕交易。管理人成员存在或者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换。
看点六:
维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三方面规范重整方案
近年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通行权益调整方式,转增所得股份作为上市公司重整资源,主要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和偿还债务。实践中存在转增比例过高、入股价格过低等情况,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证监会《指引》对前述事项进行规范,主要是三方面,一是转增数量方面,为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避免股本过度扩张、稀释中小股东权益,《指引》明确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
二是入股价格方面,《指引》明确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旨在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实现协同发展。
三是在股份锁定期方面,《指引》吸收了沪深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的已有规定,明确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规范业内已有预期,是对近年来实践做法的总结提炼,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相关方审慎、合理地确定转增数量和入股价格,同时,相关限制符合既有实践情况,转增数量和价格能够满足公司偿债及引入重整投资人需求,股份价格在尊重市场定价实践的基础上,防止出现过低价格入股的情况。
看点七:
完善重整案件审理标准加强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纪要》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
另外,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较低、执行约束监督较弱等问题,《纪要》明确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的标准、期限应当明确、清晰、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应当在执行期限内实施完毕。强调重整投资人、债务人等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后果。
《纪要》还提出,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相应延长。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抓紧完善发布《指引》,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