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已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管理规则》细化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参与大宗商品交易的经营管理规则,将引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建立更为合规有效的行业惯例。
《管理规则》中最具创新、将持续影响行业的规定是把风险管理业务分类为贸易类业务与资金类业务两块,并在第三条明确了各自的定义。从这两类业务定义来看,两者的区别在于目的与需求不同,其中资金类业务是“基于客户的短期资金需求或库存管理需求”,涉及资金或库存管理的业务,而资金类业务的含义与范围显然不是国资委多次要求彻查或强调禁止的融资性贸易。所谓融资性贸易,即一些企业为掩盖经营性融资活动而签订虚假贸易合同的行为。《管理规则》对资金类业务有诸多限制,一是必须存在短期需求;二是有实体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三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为大宗商品交易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但必须存在真实的商品流转贸易及合同,最终买方有真实购买大宗商品的需求。
作为大宗商品交易行业的重要参与者,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理解与践行《管理规则》,须深刻把握以下资金类业务的定义与内容,做到依法合规经营,有利于行业有序高效发展。
第一,风险管理业务是研究商品库存周期的商业活动,而资金类业务是具体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协助实体企业在应对库存周期时管理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商业活动。大宗商品存在库存周期,而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是在研究该周期后,协助实体企业完成套期保值、“保险+期货”等风险管理业务,实现价格风险可控。资金类业务具体体现在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贸易中,通过资金优势或技术优势,缓解实体企业应对价格风险能力不足、资金不足、持有成本过高等困境。比如,当某大宗商品价格上升时,下游需求端需尽早购入商品建库而资金不足,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通过代理采购,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下游需求端资金不足的难题。
第二,资金类业务是涉及实际商品流通的业务。《管理规则》第二条提到,“约定购回、代理采购、代理销售属于资金类业务”,这些业务主要特征是:下游需求端有真实购买大宗商品货物的需求,并且货物所有权合法有效真实地移转至下游需求端。
明晰《管理规则》对资金类业务的定义与内容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开展资金类业务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类型为贸易类业务合同还是业务类业务合同。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当是交易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反映业务实质。《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贸易类业务,不得变相开展资金类业务。该条款明确禁止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通过阴阳合同、抽屉协议、口头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因为阴阳合同、抽屉协议、口头协议等方式不仅规避监管,其引发的纠纷复杂难解,在诉讼中法院或当事人需要通过举证与运用民法典中虚假意思表示条款推论才能明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而,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遵守诚信原则,做好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识别与分类工作,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其次,签订资金类业务合同要在条款中明确约定购回条款或代理关系。比如,若某家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本意打算通过代理采销缓解合作方的资金流压力,但忽视了合同条款的拟定过程,自认为签订简单寻常的购销合同即可。当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按照货物流转顺序与上下游签订购销合同,而未在合同中明确代理关系后,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无法向真正的责任承担方主张权益。因为单纯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代理法律关系,货物质量或数量问题及货物积压在手的风险可能按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承担。最终,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仅承接了资金流动性风险,还承担了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因此,《管理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资金类业务合同,应当明确购回条款或代理关系”。《管理规则》的发布说明里进一步解释到,“对于以库存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约定购回、解决资金需求的代理交割等业务模式,进一步细化条款表述,明确归为资金类业务”。
最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向客户出借账户,不得变相代理客户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是可以通过自身在期货行业的知识与技术优势,通过开立期货账户在期货市场对冲现货价格风险,以此达到自身盈利与客户价格管理的需求。在大宗商品交易行业,有些大型现货贸易公司也可以通过设立期货交易部门参与期现对冲来达到价格管理。不过,目前仍有大量的现货贸易公司因资金或知识技术劣势并未开立期货账户,只能委托资质较强的贸易公司来代理期货市场管理,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多被法院认为是合法的委托代理行为,但也出现个别公司收取佣金被法院认定是从事非法期货经纪活动。《管理规则》规定严禁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贸易之名变相代理客户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意味着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是不能够代理客户以自己开立的期货账户进行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该规定除了重申强监管政策,也是引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回归风险管理业务本质,避免因代理期货交易等形式而增加法律与市场风险。(作者系浙江物产中扬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