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月2日,安徽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期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金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导致内控管理不完善,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等违规,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公司相关分管副总经理金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安徽证监局公告截图
相关决定称,经查,徽商期货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徽商期货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二是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徽商期货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切实规范各项业务活动,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安徽证监局公告截图
经查,徽商期货存在居间人管理不到位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金曙光作为相关分管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金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审读:吴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