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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3 16:45:50 股吧网页版
清华大学朱慈蕴:新公司法完善了认缴制 进一步保护了公司与债权人权益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毛佳慧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迄今已半年有余。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表示,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额规定了最长五年的认缴期并设置了加速到期条款,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探讨。此外,加速到期条款是公司和债权人权益的有力保障。

  认缴制在新公司法下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朱慈蕴介绍,认缴制在我国资本制度的发展进程中,呈现出一个演变的过程。首先,1993年公司法实施全面实缴制,2005年公司法推出部分认缴制,放宽了管制;2013年公司法实施全面认缴制,是无期限限制的全面认缴制。

  在朱慈蕴看来,2005年公司法推出的部分认缴制,给予股东可以认缴的部分高达80%,与2013年全面认缴制下的100%差别并不大,实质性差别在于认缴期限的不同。她分析称,2013年公司法全面实施认缴制,初衷为鼓励创新创业,但由于无限期认缴,使得投资人“只认不缴”成为可能,带来了一些不诚信的出资行为,放大了认缴制的弊端。因此,2013年以后,虽然注册公司数量剧增,但这一数量的“水分”很大,其中有虚胖的“巨婴公司”,也有无法正常经营的无效率公司。

  此外,朱慈蕴还表示,自全面认缴制实施以来,未届出资期限的瑕疵股权转让几乎成为普遍现象。认缴制下的瑕疵股权转让后,当为了填补公司资本而追责时,无论是对现任股东还是对诸多前手股东追责,似乎都难以定分止争,形成了司法裁判和司法执行中的“堰塞湖”。

  “正因如此,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必然将矫正失控的全面认缴制作为完善资本制度的一个重点。”朱慈蕴认为,2023年公司法引入的五年认缴期规则、加速到期规则、失权规则等,都没有改变全面认缴制的本质,只要公司不出现债务危机,股东依旧可以享有期限利益的好处。可见,新公司法没有改变股东可以认缴出资设立公司的基本制度,改变的只是认缴出资的期限。

  正确认识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

  “认缴制的背后凸显了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不同。”朱慈蕴提示,债权人在决定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不能只看公司资本,还需要考察公司的资产信用。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代表不同含义,有着不同的功能,不可简单混同。

  那么,何为公司的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从理论上来看,公司由股东创设,而股东创设公司是以出资作为获取股东资格的基本要件。在认缴制下,公司成立之初股东的投资并没有到位,但公司经营必须依赖资金,股本融资到位要假以时日,那么就需要依靠借入资金进行经营。只要公司能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同样可以做强做大。”朱慈蕴分析称,股东出资与借入资本对公司的意义并不一样。无论是认缴还是实缴,股东出资形成的是公司股本,是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最后“垫子”,而借入资本则体现在公司的总资产中。由此产生了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

  朱慈蕴进一步阐释道,资本信用在资产负债表上重点表现为股东权益的部分。股东权益中只有股本是股东的出资,其他都是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未来,倘若涉及对股东责任的追偿,只能在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追责。由此可见,债权人应当关注股东认缴出资的数额,这是债权人未来可能主张自己权益保障的基础。

  “至于资产信用,则需要通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分析。”朱慈蕴表示,资产负债表既能反映公司的经营规模,又能揭示公司的资产状态与质量。若公司资产中现金流较为充裕,则资产质量较好;反之,若公司有大量应收款且回收期较长,则资产风险较高。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事先对公司资产的考察,评估未来与公司交易的潜在风险。

  鼓励公司行使加速到期请求权

  “在新公司法对认缴制的完善条款中,应当重视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问题。”朱慈蕴阐释道,第一,公司法的加速到期和破产法的加速到期并非同一概念。破产法强调的加速到期,是建立在公司主体即将破产而消亡的基础上,所有与该主体有关的债权债务都需要了结,因此破产法下的加速到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加速到期;而公司法的加速到期是为了公司主体的有效存续而要求股东提前缴资,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加速到期。

  第二,新公司法只选择了一种场景下的加速到期,即只有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适用加速到期;而在境外立法例中,还存在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而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情形。

  第三,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与债权已经到期且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都可以行使加速到期的请求权。“我们鼓励由公司发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请求。”朱慈蕴分析称,一是公司对自身债务是否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形有全面的了解,可以及时发起加速到期的请求;二是公司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同比例加速出资的请求,而不能只向个别股东发出请求,这是贯彻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选择;三是公司作为请求人,追回的相关款项归公司所有,公司可以统筹安排债务清偿,有助于间接实现债权人的平等对待。

  朱慈蕴进一步提示,但若公司不主张加速到期的请求权,债权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第54条规定,向股东行使加速到期的代位求偿权。当债权人提起该项主张时,一是必须证明其债权确定且到期得不到清偿;二是债权人无需受到全体股东平等原则的约束,从而可以选择适格且最有可能实现其债权清偿的股东进行追索;三是债权人只能在自己未能实现的有效债权范围内进行请求,追回的款项无需“归库”而直接归于该债权人。

  何为“归库”?即将追回的款项交由公司统一安排,这是出于其他债权人权益的考虑。朱慈蕴认为,“归库”不利于鼓励债权人积极行权。她分析称,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债权而行使这一权利时,受自身债权数额的限制,只能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行权。该债权人既然不需要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亦没有为其他债权人权益是否得到维护而需履行的义务。况且,如果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没有主动维权,该债权人无需为其考虑;而其他债权还未到期的债权人,实际上已经通过事先评估了解自身债权的风险,亦无需该行权的债权人为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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