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月3日,深圳证监局下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深圳市鼎力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盛合”或“公司”)存在未对募集完毕的基金办理备案手续,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未留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材料等违反私募监管法规行为。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鼎力盛合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3万元罚款;公司法人、总经理梁先平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深圳证监局公告截图
相关决定称,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鼎力盛合违反私募监管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鼎力盛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对募集完毕的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公司管理的深圳盛合汇富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富一期)向24名投资者募集资金合计11,246万元,但鼎力盛合至今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汇富一期、深圳盛合汇富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富二期,2015年10月备案)的合伙协议均约定,自有限合伙设立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结束时起,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投资者提供汇富一期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汇富二期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
汇富一期、汇富二期的合伙协议均约定,在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普通合伙人应根据有限合伙具体投资活动,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投资活动报告,投资活动报告的具体内容必须涉及项目投资具体交易的完成、重大交易文件的签署等事项;汇富一期合伙协议还约定,合伙企业的全部资金仅限于向特定机构购买相关收益权,该资金用于定向投资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并购基金项目,关于特定机构的合作购买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将于募集完成后履行告知义务。2016年1月7日,汇富一期向汇富二期转款9,810万元认购华英农业股票5,063.29万股;2月2日、11月4日,汇富二期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签署协议,将认购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进行质押融资。鼎力盛合未向汇富一期全部投资者披露上述汇富一期投资路径以及汇富二期以其持有的华英农业股票进行质押融资的情况,汇富二期2016年至2019年的年度报告中,亦未包含上述质押融资相关内容。
汇富二期在中基协备案的投资者为鼎力盛合与聂某甫,但实际投资者与备案情况不符;2019年4月19日至今,鼎力盛合在中基协登记的出资人为梁先平等五人,但公司登记情况与工商信息不符。鼎力盛合向中基协报送的上述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留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材料
鼎力盛合未留存汇富一期、深圳盛合汇富六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流水、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鼎力盛合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梁先平担任鼎力盛合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决策、执行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就未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行为,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1.对深圳市鼎力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
2.对梁先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就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1.对深圳市鼎力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2.对梁先平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三)就未留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的行为,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对深圳市鼎力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2.对梁先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对深圳市鼎力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3万元罚款;
2.对梁先平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