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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5 17:59:40 股吧网页版
公司热点|信披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违规被监管责令改正,山子高科称已进行了自查和整改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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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月5日,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子高科”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的公告。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甘肃证监局决定对山子高科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山子高科表示,针对《决定书》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公司进行了自查和整改。

  ▲山子高科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甘肃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透露,经查,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子高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经查,山子高科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

  经查,山子高科未及时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进行确认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子高科董事长兼总裁叶骥、董事会秘书喻凯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山子高科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表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同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甘肃监管局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落实监管措施,持续提高公司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能力,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针对《决定书》中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相关问题,公司认真进行自查并整改,具体如下:

  目前公司仍有部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未及时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持续更新,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并及时发布。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2、针对《决定书》里面提到的内幕知情人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公司第一时间做了自查和整改,具体如下:

  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了传达,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公司后续将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提升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水平;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范化,严格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进一步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杜绝内幕信息登记违规情形出现。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公告称,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当日,山子高科还发布公告称,近日,因执行司法裁定以股抵债,山子高科控股股东宁波圣洲、宁波银亿控股及西藏银亿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被动减少。执行上述法院裁定后,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由1,974,823,064股减少至950,317,662股,合计持股比例由19.75%减少至9.5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除因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推进减持外,暂时没有其他增减持计划。

  审读:汪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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