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06 23:02:20 股吧网页版
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
来源:期货日报网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月6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及交易对手一方为金融机构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适用《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及其组合。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是指未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办法》提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与非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且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集团及成员单位开展的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同时,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纳入同一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机构之间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办法》还明确了保证金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

  《办法》提出,金融机构应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计量方法,准确体现交易投资组合潜在风险暴露和当前风险暴露的水平,并确保在高置信度下全面覆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其中,初始保证金用于缓释衍生品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后,潜在风险暴露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初始保证金根据营业日当日日终的净额结算组合计算,由交易双方互相全额交换。变动保证金用于缓释与存量衍生品交易净额结算组合每日盯市价值相关的当前风险暴露。变动保证金根据营业日当日日终的净额结算组合计算,由交易估亏一方向估盈一方支付。

  此外,《办法》还明确,金融机构可以针对不同资产类别的交易使用不同的初始保证金计量方法,但应当对同一净额结算组合中的同一资产类别交易使用一致的计量方法。但是,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切换保证金计量方法进行监管套利。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转换计量方法,一经转换,则应当持续使用新方法。

  对于保证金的合格担保品,《办法》规定,应当具备高流动性和充分的风险缓释作用,以保护交易双方免受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损失,并在适用折扣系数后仍可以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保值。其中,合格担保品包括现金;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我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视同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高等级债券;高等级公司信用类债券;高等级金融债券;黄金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合格担保品。

  关于争议解决,《办法》明确,交易双方应当事先约定初始保证金的计量方法、变动保证金和初始保证金的合格担保品估值和折扣系数确定方式、保证金争议解决程序等。金融机构还应当记录保证金争议的持续时间、交易对手和争议金额。

  跨境交易方面,《办法》提出,金融机构在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中,如需满足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在该保证金要求与巴塞尔协议保证金要求一致、与本办法等效或更为审慎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开展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适用东道国保证金要求。同时,境外机构直接进入境内金融市场开展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按照境内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的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初始保证金要求分三个阶段施行。金融机构及其交易对手最近一个年度3月、4月、5月末集团口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平均名义本金高于5000亿元人民币的,自2027年9月1日起实施初始保证金要求;高于3000亿元人民币的,自2028年9月1日起实施初始保证金要求;高于600亿元人民币的,自2029年9月1日起实施初始保证金要求。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