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年底养老金融被纳入“五篇大文章”之中,到202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2028年和2035年养老金融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养老金融逐步落地为金融机构的实际行动。
实际上,针对养老金融,不少信托公司已躬身入局,依托各自的资源禀赋、股东背景,从不同领域不同赛道做各种有益尝试,如养老资管产品、养老保险金信托、企业年金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
不过,养老金融链条很长,需要从宏观政策、法律制度、客户需求、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全面布局,进而构建生态化服务圈。
养老信托初步业态成形
《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养老金融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开展定制化的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更好服务居民养老规划。
养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的养老金融业务,而养老金融包括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和养老产业金融三个细分方向。在信托业务“三分类”政策实施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开展养老金融业务的主要模式包括养老服务信托、养老理财信托、养老产业信托。
中国信托业协会党委委员、专职副会长闫建东近日指出,当前政策及市场环境下,养老服务信托或将成为信托行业长远发展的着力点之一。
上海信托战略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付宇翔表示,我国信托行业围绕养老领域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尝试,初步形成了养老服务信托、养老理财信托、养老产业信托、养老慈善信托等业务类型,能够分别从财产隔离、财富传承、资产保值增值、产业投融资以及公益慈善等方面服务居民美好生活,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平安信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中朝表示,养老金融事关国家发展与民生福祉,目前从政策层面、市场层面和实操层面来看,养老信托业务的“东风”已经吹起,在业内信托公司们的共同探索和努力下,养老信托一定能够为破解“中国式养老”这道难题提供更为丰富的解题路径。
养老信托现存四大痛点
那么,发展养老信托还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信托百佬汇记者梳理发现,主要存在四方面掣肘。
其一,当前养老信托模式较为单一。
据了解,当前包括平安信托、交银信托、国投泰康信托等在内的多家已开展养老信托的公司,养老服务主要集中在养老金支付、养老院费用直付等较单一的支付分配环节,而养老的需求不仅仅只是养老账户的金融属性,还包括配套养老金融账户的养老社区智能化服务权益、高端医疗权益、居家改造权益,以及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等等。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积极探索丰富的养老信托模式。为养老客户提供更多元化、个性化、全面化的养老服务。比如,将养老信托与非金融的医养康健相结合,为养老客户提供优质的医疗资源和服务、智能的生活设施和体验和活动等。
其二,缺少广泛支持的社会资源。
根据介绍,目前社会养老资源散落在不同的服务行业载体中,而老年人其实对于养老资源的收集、甄选是相对弱势且不敏感的,养老信托需要产业化、平台化发展,就需要多种跨行业协同资源融合,这需要更多的行业走出去,需要更多的政府部门给与政策引导和支持,也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以平安集团的保险金信托+养老服务为例,平安将集团内的平安人寿、平安信托、平安银行的资源进行整合,通过多金融产品叠加,结合平安臻颐年养老社区,推出“社区+养老+保险+信托”的综合能力,以期提供一站式养老服务;再如建设银行体系内的探索,以建设银行的住房租赁平台为依托,叠加建信住房、建信养老、建信人寿等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推进“住房+养老+保险”融合发展,较好地满足存房养老、租房养老等需求。
业内人士建议,延展养老信托的社会支持面。可以加强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各方沟通协调,争取更有利的行业规范及产品标准。也亟需与其他金融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行业参与者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打造养老金融生态圈。
其三,信托设立的门槛需要进一步下沉。
根据现行的信托法规,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信托财产价值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有合格投资者认定要求和最低30万元的投资门槛。这意味着,只有高净值人群才能参与养老资金信托投资,而大多数中等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则无法享受到养老信托的优势和服务。这与养老信托的社会属性和公益性质的定位是不相符的。此外,正在推进的业务分类改革,也未对特需信托、保险金信托、养老信托等产品提出门槛的要求,现行的行业标准服务信托门槛仍然较高。
业界观察人士建议,建议坚持养老信托的普惠性定位,降低信托产品的准入门槛。一方面,建议调整信托法规,放宽对养老信托产品的投资金额和人数限制。另一方面,建议开发符合普惠金融需要的税优型、慈善型等养老信托产品,为中低收入以及困难群体提供更多的养老保障和帮助。
其四,信托相关配套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
平安信托相关人士表示,中老年客户的家庭财富,主要集中在房产、股权/股票投资及其他资管、理财、保险等领域,而股权资产也是很多高净值人群在养老规划、家族传承的环节需要部署及考虑的难题。实操中,对于公司股权等非现金财产装入家族信托有现实需求,除个别城市外,该等非现金财产只能登记在信托公司名下,容易导致委托人资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混同。“另外,非货币类资产拟装入养老信托/慈善信托,需要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财产交付,同时会产生大额交易税金成本;并且在慈善信托的运营过程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无法开具可抵税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导致委托人不能享受税前抵扣,这些税务成本和展业障碍影响了慈善信托的效率和效果,限制了其在养老慈善事业中的潜力发挥。”
付宇翔也表示,凭借信托制度和功能价值,信托公司已经逐步形成特色化的养老服务模式。同时,高质量服务老龄化事业仍面临很多制度障碍,包括养老信托的顶层制度设计、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财产的过户税收问题、监察人制度建立等,需要以改革的方式推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