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保全的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
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安排》)生效并实施。《安排》的实施进一步保障了两地终局性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效能最优的多元解纷服务,有力提升了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近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多起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并在办案中积极、准确适用《安排》,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某外国银行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的保全金额高达3.7亿美元,是截至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程序当事人在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涉及标的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该仲裁中心认为,案件“充分展现了上海金融法院便利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以及对仲裁的支持态度”。
但在办案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也发现,申请人对于可否自行递交保全申请材料、保全申请有哪些注意事项、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及金额的确定等还存在疑问,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有必要就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保全作出具体、明确的操作指引,进一步便利当事人申请保全,并为办理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提供清晰指引。
为此,上海金融法院针对协助香港仲裁程序保全案件办理中的实际问题,系统梳理办案经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就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保全提出具体、明确的操作指引,以进一步加强金融仲裁与诉讼保全的有序衔接,助力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
《操作指引》为问答形式,共分为十四项。首先,明确了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保全的保全类型、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及当事人递交保全申请的方式。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位于上海,且所涉纠纷属于金融民商事纠纷的,该保全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仲裁申请已受理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连同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转递函或证明函自行提交给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将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核实情况,以缩短保全材料流转周期,提升保全效率。
其次,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的重点内容及界定“香港仲裁程序”的具体标准。“香港仲裁程序”应满足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名单两个条件。上海金融法院将通过审查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出具的转递函或者证明函件等材料,并查询名单来认定。
再次,明确了保全申请书应当记载的内容及申请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在以外币为单位计算保全金额时,宜在保全申请书中一并列明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以及折算依据,以便后续保全的顺利进行。除保全申请书外,申请人还需提交仲裁协议、身份证明材料、仲裁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函件、证明情况紧急的相关材料等。
同时,《操作指引》明确了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及担保的形式。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上海金融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专业担保公司等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保险人依据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担保等。
《操作指引》还明确了需办理证明手续的保全申请材料及办理证明手续的要求,并明确外文材料没有中文文本的,应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只有在内地以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才需要办理证明手续,《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申请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仅需办理本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此外,《操作指引》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的期限、当事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时的救济程序、保全裁定结果的告知对象,便利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对于仲裁前保全申请等情况紧急的,上海金融法院将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将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的保全复议申请、解除保全申请可直接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无需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转递。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会将裁定结果告知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以满足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及时知晓财产保全结果的需求。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素华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规范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审理标准和程序规则,全力形成审理公正、程序高效、诉讼便捷、裁判可预期的金融司法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为服务保障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提供更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