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韩鹏飞)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针对记者提出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检查事项标准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作出介绍,《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首先,在清理检查事项方面,《意见》强调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现象。有关主管部门需梳理并公布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且对这些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缺乏法定依据的检查事项,必须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则要果断取消。尤为重要的是,未经公布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这一规定将有效约束行政检查行为,防止检查的随意性和无根据性,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干扰。
其次,明确检查标准以杜绝随意检查是《意见》的重要内容。企业长期受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等问题困扰。为此,《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在实际生产中,企业常常面临不同角度标准的冲突,例如印染企业既要考虑车间粉尘浓度过高的安全风险,又要兼顾粉尘溢出窗外的环境污染问题。针对此类情况,《意见》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因标准不协调而无所适从,防止企业承担不必要的不利后果,从而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的可预测性。
最后,严格检查程序确保检查规范有效也是《意见》的关键举措。为规范检查活动,《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程序性规定,构建起完整的制度闭环。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笔录;检查完成后要及时将结果告知企业。这些规定有助于避免检查的随意性,保障检查按程序进行。同时,《意见》在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倡导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于可以通过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问题,尽量不罚或者免罚,这有助于为企业营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体现出管理的人性化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