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策加持下,地方债务化解有望进一步提速。
2024年岁末,多家城投平台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肃化债纪律、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通知》(简称:银发〔2024〕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敦促金融机构切实落地《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5号文”)及后续一系列补充文件,加快置换城投平台非隐债务。
《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发现,“226号文”主要强调了三方面内容,一是严肃化债纪律和化债资金的合规性。二是金融机构要支持城投非标债务化解,积极参与平台非标债务化解。三是对融资平台应当一视同仁地提供融资。
对此,有业内人士对记者透露:“对于此次发布‘226号文’,目的在于对‘35号文’再落地、再落实。提升金融机构置换城投平台非隐债务,尤其是非标债的积极性。通过金融机构的参与,强调城投化债、融资的市场化属性,为未来市场化转型奠定基础。”
“做减法”主基调未变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近年来各地强化化债纪律,但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非标债务违约的情况,而非标债务违约的背后,显示出相关平台化债资金的短缺。
对于此次文件出台的背景,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此前,曾有地区通过购买定融产品的资金来化债,而定融产品违约,出现负面影响。这是强调化债纪律的原因之一。”
记者向业内了解到,“35号文”自2023年9月实施以来,已近一年半,但不少金融机构在置换城投平台非隐性债务,尤其是非标债务方面的积极性不高,成功案例不多。
在这一背景下,“226号文”进一步强调,金融机构在化解城投非隐性债务,特别是非标债务置换时,需合规提供化债资金,并严守化债纪律。
采访中,多位城投业内人士表示,从“226号文”的出台意义来看,相关部门加大了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推动力度。尤其是在2024年年底10万亿元的置换债务到来之际,推动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在化解隐债的同时,也注意非隐债的化解,这样才能够为日后的“退平台”奠定良好的基础。
事实上,2024年11月5日,央行行长潘功胜在向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提出,央行将继续稳妥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债务风险,推动融资平台数量压降和市场化转型。2024年12月16日央行机关党委会议也明确表示,要继续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中证鹏元高级研发董事袁荃荃认为,“226号文”一是进一步严肃化债纪律,强调金融机构应合规提供化债资金;二是要求金融机构落实“35号文”的要求,积极参与非标债务化解;三是要求金融机构对退平台企业一视同仁提供融资,但不能依据政府信用,彰显了打破“城投信仰”的决心。
“由此可见,在当前监管框架下,目前城投债务‘做减法’的主基调未有改变,融资监管继续从严从紧,城投实现新增融资的难度仍较大;同时,‘退平台’将加速城投转型进程,整合、重组等动作会更为频繁,而‘退平台’后无论是否具备市场化转型实质,其体内的债务都将与地方政府之间进一步‘脱钩’,尤其是经营性债务和‘退平台’后的新增债务。”袁荃荃表示。
转型求融资
采访中,一些平台公司负责人直言,眼下确实存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化债热情不高和动力不足的情形。西部某省份一位城投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个别地方的确存在以银行在城投非标债务置换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再如信托公司,很多信托公司已经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不再做城投非标融资相关业务。”
除了上述情况外,记者还了解到,个别金融机构还出现了对于城投平台抽贷、断贷的情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投的化债进度。
不过,记者注意到,随着10万亿元的增量化债资金下达,一些地方的流动性已经有所改善。其中,陕西西安、延安等地,已经通过下达资金实现非标债务偿还,非标债务化解情况得到明显改善。
袁荃荃对记者表示,“226号文”重申了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非标债务化解,彰显了“催银行赶紧搞非标置换”的监管意图,让银行在化债中的重要地位再次得到确认。同时,提出金融机构对“退平台”企业一视同仁提供融资,但不能依据政府信用,这实际上给了新国企平台公司从银行申请新增信贷融资的依据。
袁荃荃进一步认为:“相较原来的城投,通过市场化转型打造出新的国企平台公司更有机会实现新增融资的突破,从而获取更多‘发展资本’,助力自身及区域的进一步发展。”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此前的化债,更多主导及参与方为地方政府,即通过政策的宏观调控来推动债务的增量化解。不过,随着“226号文”的发布,未来金融机构将更多地参与到化债进程中,而金融机构作为市场化的代表,也意味着未来在融资中,城投将不再依赖政府信用进行融资,而是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产业化转型。
东部省份一位城投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城投+产投”的模式不断在行业形成共识,城投公司需要关注如何实现产业化转型,找到适合自己的产业发展方向。“避免虚增财政收入和变相融资,确保债务风险的有效化解。”
对于非隐性债务的化解,现代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周小琴博士认为:一是应该仔细甄别债务性质,谋划推进债务置换。如通过与政府补签合同、协议,明确政府履行配置资产、授予特许经营权、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补贴资金等责任,缓释城投企业当前债务风险。二是灵活错配重构债务,延长期限降低成本。发行债务期限更长、成本更低的融资工具。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加大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结构。三是关注财务表现,提升企业信用,降低企业风险,获取对等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