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晗因出借证券账户被罚3万元
来源:财中社
财中社1月10日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在2025年1月10日发布的公告,梁晗因出借证券账户而受到行政处罚。梁晗的证券账户于2024年6月18日在中信证券(600030)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随后交由郭某萌控制使用。期间,郭某萌通过该账户进行了一系列证券交易,涉及买入“克劳斯”股票53万股,成交金额为262万元,以及卖出37万股,成交金额为213万元。
经过调查,梁晗的行为被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梁晗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处以3万元罚款。梁晗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汇交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对处罚决定不服,梁晗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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