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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1 22:25:10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
来源:大洋网

  1月10日,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适用意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一是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三是新老划断,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投资者持股变动达到5%时须暂停交易、公开披露,其目的是对收购进行预警、平衡各方利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报告与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长期以来,对前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两种理解,“刻度说”认为,持股比例达到5%及其整数倍时,暂停交易并披露;“幅度说”认为,持股比例增减量达到5%时,暂停交易并披露。从监管实践和境外经验来看,“刻度说”“幅度说”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但两种理解长期存在,不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操作,容易产生一些问题。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刻度说”在计算权益变动披露和暂停时点时更便捷,有利于减少实践中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形,也有利于市场快速掌握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更能体现收购预警意义,因此,证监会制定了《法律适用意见》,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明确刻度标准。

  证监会表示,《法律适用意见》将投资者权益变动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一方面,便于投资者理解,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无需考虑复杂的计算问题,将减少合规成本;另一方面,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法律适用意见》实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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