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二十条,重点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规范,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等。
上海东亚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为行业统一监管标准,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统一规范,填补了此前在互联网营销领域的监管空白,使期货公司在互联网营销方面有明确的规则可依,避免了监管套利和无序竞争。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各行业加速与互联网融合,形成新的业态。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服务半径,增加了获客渠道。
但与此同时,个别期货公司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
为此,中国证监会拟对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规范。
从主要内容看,《规定》共二十条,聚焦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与风险隐患,从以下方面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一是界定营销范围。明确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规定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活动混同;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是明确营销部门。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
三是健全营销管理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全流程留痕等。
四是加强营销人员管理。要求开展营销活动的人员应为获得期货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并要加强营销人员培训、监督和检查。
五是强化营销内容审核。要求期货公司对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不得发布或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等。
六是规范营销账号使用。要求期货公司对营销账号统一管理,营销活动明确标识、明确风险提示,并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在内容、人员等方面明确区分。
七是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要求期货公司依法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等;明确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的费用。
八是加大客户保护力度。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等。
九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明确欺诈或误导客户的具体行为。
十是禁止损害公平竞争。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明确损害公平竞争的具体行为。
十一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法律责任。
景川还表示,《规定》强调发挥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引导资源合理配置,规范的互联网营销环境有利于吸引更多合法合规的期货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促使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淘汰一些不规范、竞争力弱的机构,实现期货行业的优胜劣汰,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提升整个行业的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宏观经济周期调整的基础上,《规定》强化行业创新拓展,在规范的基础上,也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景川说,鼓励期货公司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的营销模式和业务拓展方式,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营销精准度和服务个性化,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推动期货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