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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4 05:54:00 股吧网页版
首次在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文件—— 畅通政府投资基金“募投管退”
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出台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文件,提出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找准定位服务大局

  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要“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指导意见》强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采用市场化方式支持创新创业和相关产业发展,提升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具体来看,一是规范基金运作管理,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二是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调动管理人积极性。三是优化基金发展环境,鼓励取消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四是规范监管行为,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政府投资基金要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指导意见》对于正确处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的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是一致的。”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杨志勇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波认为,《指导意见》充分肯定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释放了鼓励、支持的信号,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充分尊重基金行业规律,关注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的相容性,有利于发挥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资的效应。

  “规范政府投资基金是完善我国政府投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政府投资基金,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促进投资,进而稳定经济、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十分必要和及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陈道富说,《指导意见》回应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市场诉求,在坚持财政资金属性的基础上,更好发挥市场力量支持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

  发展壮大耐心资本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壮大耐心资本,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

  耐心资本是一种专注于长期投资的资本形式,不以追求短期收益为首要目标,而更重视长期回报的项目或投资活动,通常不受市场短期波动干扰,是对资本回报有较长期限展望且对风险有较高承受力的资本。

  《指导意见》明确,要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具体包括:一是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二是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壮大耐心资本。三是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四是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提振市场投资信心。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

  “发展壮大耐心资本,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鼓励创新,需要宽容失败。此前,一些地方基金运行中缺乏容错免责机制,难以充分激发投资活力。为解决基金管理人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从顶层制度层面为基金及管理机构“松绑”,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投资效率。

  “《指导意见》设计了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使得容错既有政策和机制,还有可操作的流程、标准保证。”陈道富说。

  杨志勇认为,《指导意见》健全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重点关注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同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尊重基金投资运作规律,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有利于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更好发挥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的作用。

  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对实现资金循环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基金到期无法退出会影响“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

  针对当前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退出渠道有限、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难点、堵点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举措。比如,规范基金退出管理,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并购基金等。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政府投资基金扎堆热门赛道,“同质化”比较严重,个别地区盲目跟风设立基金。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提高基金投资效能,《指导意见》明确基金要找准定位,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包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基金布局;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制定出台配套细则,构建政府投资基金‘1+N’制度体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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