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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5 22:46:40 股吧网页版
国务院规范中介机构八要点:取消上市奖励 地方政府再有违规发放要追回
来源:澎湃新闻

  国务院从三方面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行为。

  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规定》共19条,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二是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三是明确监管措施。

  《规定》对中介机构收费有何具体规定?为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接下来《规定》的贯彻实施如何推进?记者梳理了八个要点。

  要点一: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方面,《规定》明确,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规定》要求。

  要点二:不得以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方面,《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规定》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规定》进一步指出,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要点三: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

  对于《规定》的出台是否对中介机构的收费产生影响,1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

  “《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称。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强调,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点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

  一是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三是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同时,《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规定》提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

  要点五: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

  对于为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指出,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

  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

  “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称。

  《规定》明确,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要点六: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监管措施方面,《规定》明确,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指出,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明确,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上述要点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的四方面情形)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点七:发行人违反规定可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方面,《规定》明确,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即“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要点八:“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

  “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等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是针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尚缺乏相应规范。”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称。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强调,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称,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在对中介机构作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了特定的监管要求。

  三是坚持从严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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