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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6 03:26:01 股吧网页版
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股票IPO结果挂钩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赵冬芹)1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应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但收费多少不得与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有利于防止财务造假等问题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都适用于该规定。

  记者从多位投行人士方面了解到,目前投行的IPO业务基本都要保荐企业上市才能收费,因此证券公司会尽全力推动企业上市成功。有证券人士认为,新规提出中介机构对IPO企业分阶段收费,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有利于防止行业内耗和“恶意竞争”。他认为,“作为企业方,也会对IPO这件事更加谨慎,同样有利于一级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增强市场信心。”

  起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强调,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概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

  《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有证券分析人士认为,新规把企业上市这一市场行为交回给市场,让一级市场为真正有能力创造价值的公司服务,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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