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胡萌)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新规落定。
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也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具体来看,《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作了4条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收费原则,其中,三部门负责人解释了“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原因。
看点1: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监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上述三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
他们还指出,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等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是针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尚缺乏相应规范。因此,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看点2:《规定》出台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
上述三部门负责人指出,《规定》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据了解,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看点3: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四大规定
《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作了四大规定:一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
二是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看点4: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
《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二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看点5: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上述三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他们指出,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同时,《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看点6:警惕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等情形
《规定》显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四大情形,一是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三是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看点7:违反规定或被处以1-10倍罚款
此次新规还明确了监管措施。根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从事相关业务等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中,罚款金额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