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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22:56:40 股吧网页版
完善基金治理可从根本上保护基民利益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提出一系列回应市场和社会关切的改革措施。笔者认为,这些举措有利于扭转基金管理人与基民利益脱节的问题。

  当前公募基金行业的一大痛点,在于部分基金管理人只顾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基民权益。此前管理费基本采用固定费率收取模式,基金规模越大管理费收入就越高,导致部分管理人出现重规模轻回报的倾向。此次《方案》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就是针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推行与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率机制,若业绩明显低于比较基准则相应降低管理费,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局面。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第13条提出完善基金公司治理,包括改革优化基金公司独立董事选聘机制,提升履职专业性与独立性,更好发挥监督作用,防范大股东不当干预与内部人控制。应该说,这一举措有利于提升基金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值得肯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基金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在于协调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对基民权益的关注可能仍显不足。

  要从根本上促使基金管理人以基民利益为核心,还需从基金治理角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基金治理是以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为核心,兼顾其他相关方利益而构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分配规则体系。目前该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代表机制存在缺失。公募基金普遍采用契约型组织形式,但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像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虽然制度上可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其召开条件过于严苛(需50%以上份额出席),实践中以维权为目的的持有人大会鲜少召开;而《基金法》虽规定可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但这一制度至今仍停留在纸面——据笔者了解,尚未有基金公司实际设立该机构。这使得基民难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现实中,基金管理人几乎垄断了基金运作的全部权力,包括投资决策、费用收取、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通常由大股东提名产生,难以真正代表基民利益。在管理费定价、关联交易等关键事项上,独立董事往往缺乏有效的制衡能力。

  再次,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不够充分。部分基金的定期报告流于形式,对投资决策过程、风险控制措施等关键信息的披露不够详尽。这导致基民难以全面了解基金的真实运作情况,无法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契约型基金的组织架构。建议修订基金法,强制要求每只基金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该机构成员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等职权。同时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年度大会不设参会人数和持有份额的最低门槛要求。

  二、强化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提升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深度,不仅要披露投资组合情况,更应详细说明基金经理的投资逻辑、决策过程,以及换手率、交易佣金等关键信息。建议在定期报告中增设"投资策略执行情况"专项说明,对发生风格漂移或业绩异常波动的基金,要求其必须举办公开说明会。

  三、建立基金治理评价体系。建议推动设立专业评级机构,从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人约束机制、利益冲突防范、费用结构合理性、信息披露透明度等维度,对基金治理水平进行专业评估,并定期发布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可将评价结果与新产品审批、业务资格等挂钩,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四、开展公司型基金试点。鉴于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可通过基民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直接监督基金管理人。建议优先在养老目标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领域开展试点,赋予基金董事会审批管理费标准、监督关联交易等实质性权力。(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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