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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0 19:33:19 股吧网页版
两会建言|全国人大代表黄世忠:设立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必要且可行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黄世忠表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认定机制面临标准多元、裁量失序、专业支撑不足等结构性困境,严重削弱责任追究机制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对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构成制约。

  为此,黄世忠建议,设立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统一审计失败责任认定标准。

  在黄世忠看来,设立统一的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是破解相关难题的治本之策,对于压实审计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我国已具备设立跨部门鉴定委员会的成熟条件,应尽快启动相关制度设计,推动这一改革举措落地实施。

  构建制度框架

  黄世忠表示,构建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组织架构设计。黄世忠建议,由财政部牵头,联合证监会、审计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设立“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采用“常设机构+动态专家库”模式。常设机构挂靠财政部,负责日常协调、案件受理、程序组织等行政事务。专家库由会计学界权威学者、资深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制定专家、资本市场法律专家等组成,实施分类管理与动态调整机制,确保鉴定的专业性与独立性。

  二是工作机制构建。具体包括:明确鉴定范围,规范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标准。

  范围上,将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审计失败案件统一纳入鉴定范畴,包括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涉嫌刑事犯罪的追责案件等所有需要专业责任认定的情形。

  程序上,建立“案件受理→材料移送→专家遴选→专业鉴定→意见出具”的标准化流程,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

  标准上,围绕过错性质认定(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责任性质划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界定、比例责任适用)及因果关系判定等核心要素,制定全国统一的技术指引,明确审计程序缺陷、职业谨慎缺失等具体判断标准,实现“同案同鉴”的认定。

  三是鉴定意见效力。黄世忠建议,明确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追责的重要参考依据。监管机构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采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赔偿案件时可将其作为认定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的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可参考其判断罪责轻重。

  黄世忠同时表示,应建立异议复核机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核。

  四是协同配合机制建设。黄世忠建议,构建鉴定委员会与相关机构间的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结果共享机制。监管部门查处审计失败案件时,应将关键材料同步移送委员会进行专业鉴定;司法机关在审理中需要技术支持的,可委托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委员会应定期通报鉴定情况,为监管政策优化与司法裁判规则完善提供专业参考,形成监管合力。

  必要且可行

  黄世忠认为,现行审计失败责任认定机制存在跨部门认定标准碎片化、内部裁量尺度不统一、专业技术支撑体系薄弱、责任追究效果失衡等缺陷。

  “设立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旨在通过专业化、标准化的责任认定机制,实现‘三个提升’。”黄世忠表示。

  所谓“三个提升”是指,一是提升责任追究的精准度,确保过错与责任相匹配,贯彻“过责相当”原则;二是提升执业预期的稳定性,为审计机构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促进规范执业;三是提升资本市场的治理效能,强化审计“看门人”职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设立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既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键制度保障,也是审计行业规范发展的内在要求,还是资本市场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黄世忠强调。

  黄世忠进一步解释,明确、可预期的责任认定机制可为投资者民事索赔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撑,破解责任界定困难导致的索赔障碍,强化救济实效;统一的责任标准有助于引导审计机构归位尽责,消除因认定不确定性引发的执业困惑,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是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的基础性制度,符合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强化中介责任的制度演进趋势。

  黄世忠认为,我国已具备设立跨部门鉴定委员会的成熟条件。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为责任认定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

  实践层面,部分地方已建立多部门联合司法鉴定机制,形成“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多部门协同”的运行模式,证监会在2025年1月也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所有这些均可提供经验借鉴。

  专业层面,会计学术界与实务界积累了丰富智力资源,可为鉴定工作提供权威技术支撑。

  黄世忠表示,应尽快启动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相关制度设计,推动这一改革举措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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