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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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恒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邳州市恒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
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
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
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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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
度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
度中期报告;在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
三季度的季度报告(如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
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
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十条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
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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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披露要求予以披露。在编制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报告既有事
实;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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