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公告研报吧 > 正文
  • 最近访问:
公告研报吧
返回公告研报吧>>
发表于 2024-10-18 23:16:33 股吧网页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同军)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同军)

日期:2024-10-18     来源:

分享到:

QQ空间
豆瓣网

【字号:


小】

当事人:郭同军,男,1966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郭同军短线交易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郭同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至2022年5月,郭同军任乐普医疗高级副总经理,郭某系郭同军女儿。2022年1月4日、1月5日、3月23日,“郭某”证券账户累计卖出“乐普医疗”股票368,900股,成交金额8,640,106元,2022年4月28日“郭同军”证券账户买入“乐普医疗”股票49,900股,成交金额809,125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同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郭同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0月17日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