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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31 16:12:41 股吧网页版
8-2-4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31


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二年三月

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 01112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申报会计师”)作为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尔”、“公司”或“发行人”)的会计师,对落实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现回复如下。

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目 录......3
问题 2、关于在建工程 ......4
问题 3、关于主要项目 ......8

问题 2、关于在建工程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参与的 BOT 项目,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未实际
提供建造服务的,相关基础设施建成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在建工程,待基础设施建成并开始运营时结转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相关规定、同行业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情况等,说明 BOT 项目建成前将发生的支出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是否准确。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相关规定、同行业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情况等,说明 BOT 项目建成前将发生的支出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是否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亦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2 号”)规定:“将基础设施建造
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4 号)规定:“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及“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
确认为无形资产。”

解释第 2 号规定了 BOT 项目未确认建造收入的,需要将建造过程中的建造成本分别
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但未明确在什么时点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解释第14 号明确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故,发行人将 BOT 项目建成前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结转至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的相关规定。

BOT项目建设期间,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计处理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未确认建造服务收入,故无需确认合同资产,发行人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建成本、设备成本、人工费等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核算。同行业可比公司中:a)绿色动力、上海环境2021年1月1日前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根据履约进度直接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2021年1月1日起将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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