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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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 2020 第[115]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发行人律师意见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2
第二部分 正 文 ...... 4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3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关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5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6
十二、关于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6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7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五、关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9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30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 29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1
十九、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2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33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35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 ...... 3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 2020 第[115]号
致: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事先对发行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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