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3
正 文......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发行人设立......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9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标
准...... 3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5
二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35
二十三、结论意见...... 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01F20192954
致: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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