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3
一、 关于《问询函(二)》第 1.1 题...... 3
二、 关于《问询函(二)》第 1.2 题...... 43
三、 关于《问询函(二)》第 2 题...... 54
四、 关于《问询函(二)》第 5 题...... 82
第二部分 关于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内容的更新......117
一、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17
二、 发行人的业务...... 121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7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4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6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0
七、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40
八、 发行人的税务...... 142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标
准 ...... 143
十、 其他重要事项...... 144
十一、 结论性意见...... 147
第三部分 关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相关回复事项的更新...... 148
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1 题...... 148
二、《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2 题...... 159
三、《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3.2 题...... 167
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4 题...... 172
五、《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12 题...... 172
六、《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 15 题...... 178
七、《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 16 题...... 192
八、《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 17.1...... 197
九、《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18 题...... 198
十、《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19 题...... 200
十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20 题...... 206
十二、《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21 题...... 222
十三、《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22 题...... 225
十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23.1 题...... 231
十五、《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 23.2 题...... 232
十六、《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第 34 题...... 2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1F20192954
致: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0 年5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翼捷工
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现发行人聘请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20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并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374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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