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1 第 00100 号
致: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晶奇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阮翰林、马慧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晶奇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所律师已于2020年12月8日对晶奇网络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天律证字2020第00815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天律证字2020第00814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鉴于深交所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08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2021年3月2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就晶奇网络2018年度、2019年度、
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30Z0023号《审计报告》(以下所述《审计报告》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该报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回复并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生的晶奇网络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晶奇网络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法律意见书》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除特别声明外,其余简称含义与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相关事项核查
一、《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主营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营业务可划分为软件产品、运维及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公司软件产品系面向医疗医保、民政养老及其他领域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和客户需求提供软件产品及开发服务。
(2)公司医卫信息化产品系面向卫健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系列产品,涵盖医疗机构信息化、公共卫生信息化、区域卫生信息化等业务领域。目前相关产品主要应用于安徽、贵州、黑龙江、广西等省份,覆盖1,200余家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和12,000余家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
(3)公司的医疗机构信息化产品支持医护人员的临床活动,收集和处理病人的临床医疗信息,提供临床咨询、辅助诊疗、辅助临床决策等功能,提高医护人员工作效率和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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