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0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 2021 第 00376 号
致: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晶奇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阮翰林、马慧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晶奇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所律师已于2020年12月8日对晶奇网络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天律证字2020第00815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天律证字2020第00814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天律证字2021第00100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鉴于深交所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
核函〔2021〕01049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回复并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生的晶奇网络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晶奇网络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法律意见书》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除特别声明外,其余简称含义与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主营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公司的医卫信息化产品包含了医疗机构信息化系统(数字化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公共卫生信息化系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管理、妇幼保健管理、家庭医生综合管理等信息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化系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多个子系统/子产品。但是,因公司在项目获取时将公司相关软件产品集成整合,涉及医疗机构信息化、公共卫生信息化、区域卫生信息化中部分或全部软件产品,以满足卫健部门信息化建设要求,故公司医卫信息化产品收入无法准确拆分为上述三类细分产品收入。
(2)公司的医保信息化产品也存在类似原因导致无法准确拆分为三类细分
产品收入;申报材料未显示公司民政信息化产品、养老信息化产品的细分产品收入结构。
(3)公司基层云HIS系统在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交付软件产品并经客户验收后获取产品销售收入,并可提供后续运维服务获取运维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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