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1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天律意 2021 第 00711 号
致: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晶奇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阮翰林、马慧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晶奇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所律师已于2020年12月8日对晶奇网络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天律证字2020第00815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天律证字2020第00814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天律证字2021第00100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5月29日出具天律证字2021第00376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鉴于深交所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的《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68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回复,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法律意见书》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除特别声明外,其余简称含义与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运维及技术服务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公司的运维及技术服务业务包括运维服务和技术服务,公司运维及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公司对医疗医保、民政养老领域所开发的软件产品提供的定期维护、故障诊断与解决、技术培训等运维服务,以及系统升级优化、接口开发、数据迁移等技术服务。
(2)报告期内,公司的运维及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结构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运维服务收入 2,901.16 44.79% 2,710.38 51.15% 1,879.99 75.11%
技术服务收入 3,575.96 55.21%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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