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03
关于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天衡专字(2021)01690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40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贵所的问询函中提到的需要申报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的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问题 3.关于常州三点零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1)常州三点零智能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成立,且成立当年为发行人第二大客户,2020年发行人对三点零的销售额为2,192.92万元,主要为车牌外观检测设备;三点零向发行人采购车牌外观检测设备,集成为完整解决方案后向各地车辆管理部门销售;(2)发行人对三点零的主要合同于2020年11月签订并于2020年12月确认收入;(3)三点零为发行人2020年应收账款第一大客户;(4)发行人2020年10月通过经销商库控(上海)实业与三点零签署50台产品订单,11月直接与三点零签订350台产品订单。
请发行人说明:(5)2020年12月发行人向三点零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的依据,包括对应的合同和验收单据的内容、签署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货运地点;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形或其他合同条款变更情形;(6)截止目前,2020年末对三点零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时间以及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截止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日回款金额较低的原因,双方是否约定了背靠背付款条款。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5)(6)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向三点零的销售真实性和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核查情况。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2020年12月发行人向三点零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的依据,包括对应的合同和验收单据的内容、签署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货运地点;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形或其他合同条款变更情形
1、常州三点零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点零”)业务的主要要素
(1)车牌外观检测设备
要素 主要内容
销售内容 350台车牌检测机,规格FS-Lpins 600,软件产品配置:
征图车牌质量检测系统软件V1.0
含税总价 2,408.00万元
交期 2020年12月15日
预付2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180天后需方支付供方70%,
付款条件 即人民币1,685.6万元,剩余10%设备交付需方1年后付
清
购销合同 交货地点 常州三点零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组装工厂
供方在货物的质保期内提供售后服务。
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方案验收,设备在供方厂内
质量和验收 调试完成后打包发货。
供方承诺提供需方在试点城市对第三方的使用人员集
中培训,使需方和第三方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能够顺利
使用设备。
签署日期 2020年11月3日
验收地点 乙方(征图)工厂
甲 方 负 责 人 夏玮玮签字
(验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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