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麦斯克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5
正文...... 8
一、问题 3.关于研发能力 ...... 8
二、问题 4.关于历次股权变动 ...... 23
三、问题 5.关于股权代持 ...... 37
四、问题 6. 关于同业竞争 ...... 46
五、问题 8. 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与独立性 ...... 52
六、问题 20. 关于劳务派遣 ...... 70
七、问题 23.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核查 ...... 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麦斯克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1F20191656
致:麦斯克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麦斯克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麦斯克”)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麦斯克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麦斯克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鉴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6 月 18 日下发了“审核函〔2021〕010688 号”《关于麦斯克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要求对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麦斯克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及释义部分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的更新、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公司 指 麦斯克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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