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4-047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 涉案金额:114,680,450 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视本案可能发生的二审审理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南京
港”)与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石化”或“盐城国投公司”)、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泰”或“上海融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指令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2021 年 3 月,国投石化对本公司向盐城中院提起(2021)苏
09 民初 222 号、(2021)苏 09 民初 223 号两案诉讼,两案合计涉案金额
114,680,450 元,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10 日披露的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2021-010)。两案的相关诉讼信息如下:
1. (2021)苏 09 民初 222 号案项下的具体信息: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投石化
被告:上海融泰
被告:本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如下:
①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融泰、本公司签订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②请求判决被告上海融泰、本公司赔偿原告货款 60,347,500 元以及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③请求判决被告本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泰对(2)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国投石化诉称其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与被告上海融泰在盐城签
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数量为 11,950吨燃料油,总金额为 60,347,500 元。同日,又与本公司、上海融泰签订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原告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本公司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赔偿损失
的责任。
2. (2021)苏 09 民初 223 号案项下的具体信息: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投石化
被告:上海融泰
被告:本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如下:
①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上海融泰、本公司签订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②请求判决被告上海融泰、本公司赔偿原告货款 54,332,950 元以及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③请求判决被告本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2)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国投石化诉称其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与被告上海融泰在盐城签
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数量为 10759 吨燃料油,总金额为 54,332,950 元。同日,又与本公司、上海融泰签订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原告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本公司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经近两年的审理,盐城中院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出具
(2021)苏 09 民初 22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1)苏 09 民初
22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述两案国投石化的起诉,公司
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三)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2)苏 0903 民初 5875 号、5876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
等文件,国投石化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同样的证据
材料再次起诉本公司。公司于 2022 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